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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做好便民服務加強機動車環保檢驗工作的通知
2016-06-03 08:37:25| 發布者: 管理員| 查看: 13508
各市環保局: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機動車環保檢驗工作,規范檢驗行為,提高檢測質量,做好便民服務,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簡化機動車環檢機構建設審批手續 取消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數量限制和布局限定的規定,各市按照市場需要和便民原則合理設置環檢機構(線),滿足廣大公眾的檢車需求。要避免行業壟斷,同時防止重復建設和惡性競爭。環檢機構(線)建成后,設區市環保部門按照省環保廳指定的檢測方法開展監督性檢測,經檢測合格的投入試運行,并向省環保廳備案。試運行3個月后,省環保廳開展監督性檢測,或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技術審核,檢測或技術審核合格的列入山東省機動車環檢機構名錄,在山東環境網站向社會公告。 二、禁止政府部門開辦環檢機構 政府部門及所屬事業單位一律不得開辦環檢機構,環保部門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開辦環檢機構或以任何形式參與環檢機構經營。已開辦或參與的,2016年3底前必須停辦或退出。對拒不停辦或退出的,按照省環保廳“五項禁令”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三、延長環檢機構服務時間 各環檢機構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延長服務時間,試行周六、周日、節假日不停休制度,爭取做到與安檢同步,探索開展環保檢驗網上預約服務。 四、實現全省檢測線聯網 暫采用省、市兩級機動車監控平臺聯網的方式,實現環檢機構(線)全省聯網、信息共享,省內車輛跨區域檢測不再需要車輛注冊登記地設區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出具的委托單。市級環保部門應當實時上傳環檢信息,確保省環保廳隨時監控全省檢測線運行情況。 五、開展區域性機動車云檢測試點 按照環保部《關于同意開展區域性機動車云檢測運營管理服務工程建設試點的復函》(環辦函[2014]666號文)的要求,開展區域性機動車云檢測。在濟南、青島、淄博、濰坊、濟寧、泰安、威海、日照、萊蕪、德州、聊城、菏澤等12市開展云檢測試點,取得經驗后在全省推廣。試點內容主要包括:建設社區檢測站,實行電子環檢標簽,應用檢測車開展環檢線比對。 六、探索開展機動車排氣污染遙感檢測 按照《山東省2013-2020年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建設機動車遙感檢測系統,建立環保、公安等部門信息定期交換機制,對遙感檢測超標車輛,由環保部門通過短信等方式及時通知車主,要求盡快通過維修等方式確保車輛排放達標,并于2個月內進行環保檢驗,對3次道路遙感檢測不合格而未參加環保檢驗的、以及連續3次不能通過環保檢驗的車輛不予核發環保合格標志。對遙感檢測超標車輛進行環保檢驗,環檢機構應按照機動車年檢收費標準收取檢測費。遙感檢測只用于篩選高污染車輛,不收取檢測費。機動車遙感檢測系統由各市環保部門運營或委托第三方運營。 七、落實環檢質量保證措施 環檢機構要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相關標準、規范做好質控工作,確保檢測數據質量。加強內部管理,定期開展技術培訓,檢測人員應通過設備制造商或供應商專業技術培訓和考核,并持證上崗。建立檢測設備檔案,如實記錄設備使用、標定、維護和更新情況。 八、加強環檢機構監督檢查 各級環保部門應當按照省環保廳指定的檢測方法開展監督性檢測,省級環保部門每年至少對全省30%環檢機構(線)檢測一次,市級環保部門每年至少對轄區內所有檢測線檢測一次。市級環保部門每季度至少組織開展一次轄區內環檢機構間比對實驗。 環保部門發現檢測設備、檢測人員等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規范要求的,責令相應環檢機構(線)停檢整改,整改完成后,經責令整改的環保部門復查合格,方可恢復檢測。 九、整治環保檢驗違法行為 環檢機構偽造機動車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其檢驗資格。同時,省環保廳按照《山東省機動車污染防治條例》,將其從環檢機構名錄中刪除,并向社會公告。 環境保護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不履行環檢機構監管職責等行為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嚴肅處理。
山東省環境保護廳 2015年1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