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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7大實質性修改

2022-02-14 09:12:09| 發布者: 管理員| 查看: 128

《民事訴訟法》7大實質性修改

    202112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的第四次修正案?!睹袷略V訟法》是程序法,對實體權利的保障有著重要影響,本次修法是對《民事訴訟法》的專項修訂,主要涉及司法確認程序、小額訴訟程序、簡易程序、獨任制、在線訴訟等方面。新《民事訴訟法》將于202211日正式施行。

修改要點1

新增網絡在線訴訟

新修條文

《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經當事人同意,民事訴訟活動可以通過信息網絡平臺在線進行。民事訴訟活動通過信息網絡平臺在線進行的,與線下訴訟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修改解讀

新《民事訴訟法》對在線訴訟主要明確了兩點:

1.在線訴訟需經當事人同意;

2.在線訴訟與線下訴訟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修改要點2

擴大獨任制的適用范圍

01

基層法院可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制

新修條文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基本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

修改解讀

原《民事訴訟法》中基層法院在簡易程序和小額訴訟程序中可適用獨任制,新《民事訴訟法》擴大了獨任制的適用范圍,讓基層法院在事實清楚、關系明確的普通程序案件中也可適用獨任制。

02

中院可在簡易程序和不服裁定的上訴案件中適用獨任制

新修條文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 ……中級人民法院對第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結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訴的第二審民事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修改解讀

原《民事訴訟法》對中院審理的二審民事案件統一規定適用合議庭,新《民事訴訟法》修改為對于簡易程序、不服裁定上訴的案件,并且事實清楚、關系明確的,經當事人同意可以適用獨任制,其中可上訴的裁定一般是指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三類。

03

不能適用獨任制的情形

新修條文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一)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

(四)屬于新類型或者疑難復雜的案件;

(五)法律規定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的案件。

修改解讀

為獨任制的適用設置了負面清單,有利于保障當事人訴權。

04

獨任制向合議庭的轉換

新修條文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的,應當裁定轉由合議庭審理。

當事人認為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轉由合議庭審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修改解讀

在獨任制的適用上,首次明確了當事人的異議權。

修改要點3

完善電子送達制度

新修條文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 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夠確認其收悉的電子方式送達訴訟文書。通過電子方式送達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受送達人提出需要紙質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送達信息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修改解讀

原《民事訴訟法》規定電子送達不適用于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此次修改擴大了電子送達的范圍,但當事人仍可以要求法院提供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的紙質文書。

修改要點4

縮短公告送達時間

新修條文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修改解讀

原《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告送達時間為六十日,新《民事訴訟法》將其縮短為三十日,進一步減少審理周期,減輕當事人訴累。

修改要點5

簡易程序最長審限

6個月縮短為4個月

新修條文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修改解讀

原《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的簡易程序最長審限是6個月,現新《民事訴訟法》縮短為4個月。此外此次修改后,當事人是否同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不再是延長審限的前提條件。

修改要點6

完善小額訴訟制度

01

擴大小額訴訟適用范圍

新修條文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金錢給付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實行一審終審。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的民事案件,標的額超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

修改解讀

原《民事訴訟法》規定適用小額訴訟的標的額為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新《民事訴訟法》提高這一標準為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以下,擴大了小額訴訟的適用范圍。

同時新《民事訴訟法》還規定,標的額在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當事人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也可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為當事人提供了審判程序的選擇權。

新《民事訴訟法》將小額訴訟的適用范圍限定為金錢給付的案件,而原《民事訴訟法》則沒有此限制。

02

明確不適用小額訴訟的情形

新修條文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

(一)人身關系、財產確權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案件;

(四)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當事人提出反訴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的案件。

修改解讀

為小額訴訟程序設置負面清單,有利于保障當事人訴權。

03

規定小額訴訟審限及延長期限

新修條文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兩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修改解讀

新《民事訴訟法》將小額訴訟的審限與簡易程序的審限相區分,將小額訴訟的審限規定為二個月,同時規定可有條件地延長一個月。

04

小額訴訟程序向其他訴訟程序的轉換

新修條文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的,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審理或者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當事人認為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審理或者裁定轉為普通程序;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修改解讀

在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上,首次明確了當事人的異議權。

修改要點7

擴大了司法確認的范圍

新修條文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經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申請司法確認的,由雙方當事人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ー)人民法院邀請調解組織開展先行調解的,向作出邀請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調解組織自行開展調解的,向當事人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調解組織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調解協議所涉糾紛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向相應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

修改解讀

新《民事訴訟法》將司法確認程序適用范圍擴展至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為其他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例如消費者協會、婦聯等)參與社會糾紛多元化解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在司法確認管轄方面,區分了受法院邀請調解和自行開展調解的管轄,將自行調解申請司法確認的受理法院范圍擴大至三地,同時考慮了級別管轄的對應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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